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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支持措施的通知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条例[2019]4号
各区人民政府:
《广州市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 请遵守。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向市残联反映。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 年 8 月 15 日
广州市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若干措施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支持本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用人单位。
本办法扶持的残疾人是指在本市有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有就业意愿、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广州区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军人证》(一级至八级)。
第二章 就业创业支持
第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聘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落实残疾人“分散、比例”就业政策。
第四条鼓励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一)用人单位集中安排残疾职工就业(残疾职工占25%以上且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且不享受其他社会保障补贴)的,应按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缴纳。 予以补贴,补贴标准参照上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下限。
(二)用人单位每次新安排全日制残疾大学生(专科及以上学历)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已就业半年以上的可以申请每人一次性就业补贴1万元。 。 该岗位补贴由单位统筹用于改善本单位残疾人就业环境(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等)。
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对就业环境无障碍改造、无障碍就业设备设施建设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一)用人单位有残疾人10人至30人,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残疾人占残疾职工50%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财政补贴元。
(二)用人单位有残疾人31人以上50人,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残疾人占残疾职工50%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
(三)用人单位有残疾人50人以上,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残疾人占残疾职工50%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财政补贴元。
同一雇主自首次申请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助。
第六条 加大对残疾人创业的支持力度。
(一)风险投资。 对1名至2名残疾人独立经营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常经营半年以上,并已购买社会保险的,一次性财政补贴2万元将提供人民币; 对残疾人自主创业和带动三名以上残疾人就业、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已购买社会保险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财政补贴。
同一残疾人创办多家企业(并取得一份以上营业执照)的,仅按照一家企业的标准提供资助。
已领取启动资金的,三年内不得再次领取启动资金。
(二)社会保险补贴。 对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残疾业主或者个体工商户残疾职工,按照上一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下限给予补助,补贴将直接支付给雇主。
前款所列人员已享受其他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条加大对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支持。
经市、区残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认定,对农村残疾人从事规模化种植(养殖)业给予专项扶持资金。
种植、养殖(养殖)面积不足10至50亩,年饲养家禽500至2000只以下,牲畜存栏30至50头以下,农产品加工产值10万至30万以内元,一次性补助2万元。 。
对种植(养殖)面积51至100亩,或饲养家禽2001至3000只,或牲畜51至100头,或年农产品加工产值31万至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将提供3万元。
对种植(养殖)面积超过100亩、年饲养家禽3000只以上、饲养牲畜100头以上、年农产品加工产值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提供。
除自然灾害等情况外,上述专项扶持资金三年内不得重复获得。
第三章 就业培训帮助
第八条 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确定残疾人就业培训基地,并通过培训基地帮助残疾人就业。
就业培训基地的基本标准是:每年安排不少于10个就业培训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10人以上; 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残疾职工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依托培训基地每年对50名以上残疾人进行实名培训,且培训时间不少于两个月,且培训后就业率不低于35%的,可申请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贴(该资金仅用于场地无障碍环境改造、经营项目扩建、生产材料和设备投资等。本补贴不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和福利)。
第九条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力度。
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在岗培训、创业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辅助就业、保障性就业、职业适应性培训等,按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第十条 同一残疾人一年内最多可享受两次免费培训和一次培训补贴。
补贴按照当年第一次培训的实际参加天数计算。 标准如下:
(一)参加职业培训的残疾人,培训期间按每人每日30元补助。 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60日(扶持性就业、保障性就业、职业适应性培训除外)。
(二)委托用人单位进行岗位培训,需要安排师傅带徒弟进行岗位培训的,按每天50元的标准给予师傅补贴关于实习天数。 享受补贴期限不得超过60日。
(三)技能培训、岗位培训、职业培训中,越秀、天河、荔湾、海珠、白云地区需要上门服务的,给予服务人员每天50元补贴; 广州市以上5个地区的服务商还将获得每天80元的补贴。 享受补贴期限不得超过60日。
(四)创业培训或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结束后,需要专业机构定期安排技术人员上门提供技术指导的,派遣专业技术人员的机构按每人100元给予服务费补贴。每月每户(专业机构每户每月至少提供两次上门服务)。 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五)培训后需要就业后续辅导服务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可申请一次性后续辅导服务,由专业社工提供一对一就业相关辅导不少于3次一个月。 派遣社会工作者的机构,将根据不同的残疾情况提供服务。 服务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六)参加创业培训后需要创业孵化的残疾人,可以申请一次性安排专业机构提供孵化服务。 对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机构,给予每月500元孵化企业服务费补贴。 提供企业孵化服务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参与残疾人职业培训。 对参加残疾人职业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按照“先申请、后转化”的原则,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经费。无障碍设施改造可提供无障碍培训设施改造。 或者为残疾人购买训练设备。
第四章 宣传与奖励
第十二条 加大残疾人就业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支持残疾人就业的事迹,营造支持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三条 选拔优秀残疾人参加国际、全国、省、市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残疾人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为:
(一)获得广州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选手,由市一次性给予奖金1万元、8000元、6000元;
(二)参加国际、全国、省级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并获奖的选手,市级奖励标准由市残联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申请残疾职工社会保险费补贴或者一次性就业补贴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领取并填写《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基本信息表》和《残疾职工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岗位津贴申请表》;
(二)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以及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四)企业上一年度签字的员工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五)由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印制并盖章的企业为残疾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的收据和清单;
(六)企业通过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部门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七)申请一次性岗位补贴的,还须提供残疾职工《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申请一次性就业环境无障碍改造、无障碍就业设备设施建设等经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领取并填写《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基本信息表》、《无障碍改造和无障碍就业设备设施建设基本信息表》、《无障碍改造和无障碍就业情况表》设备设施建设资金审批表》;
(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三)企业上一年度签字的员工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残疾职工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残疾人申请创业补助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领取并填写《企业基本信息表》和《残疾人创业资金申请表》;
(二)残疾人创办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残疾企业家身份证明和其他残疾职工身份证明;
(四)企业上一年度签字的员工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五)由广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印制并盖章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收据及清单。
第十七条 农村残疾人申请专项扶持资金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领取并填写《农村残疾人养殖(养殖)产业基本信息表》和《农村残疾人养殖(养殖)产业基金补贴申请表》;
(二)农村残疾人身份证件;
(三)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部门等金融机构开具的申请人种植(养殖)收入凭证。
第十八条 就业培训基地申请财政补贴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领取并填写《就业培训基地残疾人基本信息表》和《就业培训基地资金补贴申请表》;
(二)就业培训基地资质证明文件;
(三)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残疾人在就业培训基地接受培训的身份证件;
(四)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印制并盖章的就业培训基地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收据及清单;
(五)企业通过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部门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六)加盖接收单位印章的残疾职工就业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受训残疾人已就业的证明。
第十九条 残疾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领取并填写《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从事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申请职业培训和服务费补贴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领取并填写《职业培训和服务说明表》和《职业培训和服务费用补贴申请表》;
(二)培训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和培训教师的职业技能证书;
(三)经培训机构培训的残疾人身份证件。
第二十一条 社会培训机构申请无障碍设施设备改造经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领取并填写《残疾学生基本信息表》、《无障碍设施设备基本信息表》、《无障碍设施设备改造资金申请表》;
(二)社会培训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
(三)在社会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的残疾学员的身份证件;
(四)社会培训机构与第三方签订的无障碍设施设备改造工程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按照广州市残联当年的申请通知要求,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残联和残疾人户口所在地的区残联提交申请材料。 审核后,区残联将在区残联官方网站公布结果。 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者投诉,区残联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并向提问者或者投诉人反馈,并将处理意见报市残联备案。 公示完毕且无异议后,区残联将按程序编入财政预算。 明年,区残联将根据预算批准拨付经费或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纳入政府预算。
残疾人用人单位补助(补助)资金和残疾人补助(补助)资金,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用人单位登记所在地、残疾人工作所在地区提供。户籍、广州市现行的金融制度。 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扶持资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对接受残疾人就业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广州市、区残联将不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申请补贴、资助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提交申请材料。
对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应发放补贴的市、区残联追缴相关财政资金,并自实施之日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的资格。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年份,同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用“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原数; “超过”和“小于”不包括原始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披露方式:主动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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